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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货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09-12-24 01:21:35  来源:获嘉县交通局  作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完善货运市场机制,保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公路运输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的运输经营者和货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货运交易市场是承托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使货运由分散交易转为相对集中交易,有利于逐步建立公开、平等、合理竞争的运输市场秩序。

  货运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是 : 沟能车、货信息,集结承托双方成交运输业务,开展货运委托代办、运输业务咨询、汽车零担运输、仓储理货等业务。

第二章 市场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交通部门所属运政管理机关负责货运交易市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在组织货运交易市场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货物集散点为依托,并且要有利于城市管理,有利于车货疏散,有利于交通管理,同时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货运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年大型货运交易市场,运政管理机关可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派专人进驻管理,对季节性货运交易市场,运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设有运输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条 道路货运交易市场,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常年或季节性市场字样,要有适应交易需要的场地、通讯设备、业务洽谈室等。业务洽谈室内应悬挂运价表、里程表、营运线路网、搬运装卸价格表等。要有简便易行的市场规则。

  常年货运交易市场内可设立货运信息配载服务部,进行运输交易活动。

  第八条 凡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的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齐全有效的营业证照 ;

   2 、到市场管理机构登记排号,不得场外交易 ;

   3 、遵守市场管理规则 ;

   4 、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

  第九条 承托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制定的运价政策,不得随意抬价和刹价。

  第十条 货主托运国家禁运、限运和危险品等须办准运证的货物运输,手续必须齐全,符合规定,否则一律不得托运和承运。

  第十一条 在货运交易市场内成交运输业务的,应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 1% ,工商交易费 1% ( 已按月一次缴完的,不在市场内重复收费 ) 。

  第十二条 遇有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紧急运输任务时,运政管理机关有权统一调度车辆,所有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 ( 含单位或个人 ) ,必须服从调度,并保证完成任务。

第三章 运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责

   1 、负责办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停车、搬运装卸、货运信息、配载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 ( 包括国营、集体、联合体、个体等 ) 的营业登记和企业法人登记。

   2 、管理运输合同,办理运输合同签证,确认无效运输合同,调解运输合同纠纷,查处违法运输合同和利用运输合同搞违法经营的不法行为。

   3 、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收取回扣、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违章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运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1 、对交易市场内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运价、票证、运输质量、运输纪律等进行监督检查。

   2 、组织车货双方公开交易、平等竞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收授回扣、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维护市场内的正常秩序。

   3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运输纠纷。

   4 、收集发布车货信息、运输业务咨询、监督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备注 :

豫交运[ 1990 ] 73 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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